时间:2017/10/7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8月25日,郁南县法院对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这是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施行后,云浮市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。

据了解,被告人陶某某,男,广东省郁南县人,系郁南县宋桂镇某金属表面处理厂法定代表人。被告人明知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许可期限届满,仍将厂房、营业执照等租赁给某厂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,并继续雇请他人对污水进行处理,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污水,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。年7月29日,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厂房进行检查时,发现,该厂排放电镀废水有超标的重大嫌疑,并于当日开展全面调查。经监测,被告人陶某某租赁给某厂的电镀车间排放口总镍超标33.6倍,六价铬超标97倍,总铬超标31.7倍;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总镍超标26.4倍,总铬超标2.12倍,总铜超标44.6倍,远超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经复核,认为该监测数据合法有效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排放含重金属、铬、铜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均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,应依法惩处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,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,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即被收监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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